宿州收養登記辦理流程
各縣(市)區民政局
辦理條件:
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4年滿三十周歲。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申請材料:
1 收養人書面申請。2、出具相關證明:(1)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入院登記表、入院審批表、撿拾棄嬰登記表;(2)被收養人戶口簿復印件;(3)棄嬰(兒童)尋親公告;(4)收養人戶口本、身份證及復印件;(5)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6)計生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7)所在村(居)或單位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收養登記證明;(8)收養人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情況證明;(9)市級以上報紙的登報公告(60天);(10)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健康檢查證明。
辦理程序:
受理登記申請報告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進行必要的詢問和調查,制作詢問筆錄或調查記錄,填寫審批表。由收養登記員將審查認可的收養登記有關材料報領導審批。
審批領導收到上報的收養登記審核手續后,重點檢查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有關條件。符合收養條件的,在受理登記申請次日起30日內,發給《收養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約見收養關系當事人,口頭告知其收養關系不成立。
工作時間:
09:00 - 17:00
辦事時限:
國家法定工作日辦理 30個工作日辦結
收費標準: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