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工傷賠償標準
1.工傷職工住院進行治療或者康復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最低工資百分之三十五的標準,根據住院期間的實際天數計算確定。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本市、縣以外地區進行治療或者康復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按照當地機關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執行。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其近親屬同意護理的,月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3.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職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辦理傷殘退休手續,其傷殘津貼高于按照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按照傷殘津貼標準計發基本養老金,并繼續享受工傷保險的醫療待遇。
4.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系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按照下列標準計發:五級傷殘為三十個月,六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七級傷殘為十個月,八級傷殘為七個月,九級傷殘為四個月,十級傷殘為兩個月。但職工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職工每增加一周歲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
5.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其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以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下列標準計發:一級傷殘為十六倍,二級傷殘為十四倍,三級傷殘為十二倍,四級傷殘為十倍。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前的工資福利、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規定支付。
6.用人單位因破產等原因,無法按月支付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工傷職工、供養親屬仍要求按月支付的,由用人單位向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相當于尚未支付待遇總額的工傷保險費,并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7.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死亡職工,其供養親屬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以初次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為基數,按照下列期限核發:供養親屬未滿十八周歲的,計算到十八周歲;供養親屬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按照二十周年計算,但超過六十周歲的,年齡每增加一周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照五年計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按月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后,要求變更為一次性領取的,其待遇額度為一次性待遇總額扣除已經領取的供養親屬撫恤金后的余額。
工傷賠償標準
基本賠償項目 | 賠償主體 | 計算標準 | 注意事項 |
醫療費 | 工傷保險基金 | 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 |
康復治療費 | 工傷保險基金 | 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支付。 | |
住院伙食補助費 | 工傷保險基金 | 按照當地最低工資百分之三十五的標準,根據住院期間的實際天數計算確定。 | |
交通、食宿費 | 工傷保險基金 | 按照當地機關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執行。 | |
停工留薪期內生活護理費 | 用人單位 | 其近親屬同意護理的,月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 |
評殘后生活護理費 | 工傷保險基金 |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 |
停工留薪期工資 | 用人單位 | 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
傷殘賠償項目 | 賠償主體 | 計算標準 | 注意事項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 工傷保險基金 | 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
傷殘津貼 | 工傷保險基金 |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 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 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 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
傷殘津貼 | 用人單位 |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 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 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用人單位 | 五級傷殘為30個月; 六級傷殘為25個月; 七級傷殘為10個月; 八級傷殘為7個月; 九級傷殘為4個月; 十級傷殘為2個月; | 1、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2、職工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職工每增加一周歲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 |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 工傷保險基金 | 五級傷殘為30個月; 六級傷殘為25個月; 七級傷殘為10個月; 八級傷殘為7個月; 九級傷殘為4個月; 十級傷殘為2個月; | 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
輔助器具費 | 工傷保險基金 |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 _ |
工亡賠償項目 | 賠償主體 | 計算標準 | 注意事項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工傷保險基金 | 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2359元×20=847180元 | 1、該標準沒有地域之分,全國統一; 2、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不享受工亡補助金。 |
供養親屬撫恤金 | 工傷保險基金 | 配偶每月40%;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 1、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
喪葬補助金 | 工傷保險基金 | 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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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或者支付差額部分費用。
賠償項目 | 賠償主體 | 計算標準 | 注意事項 |
一次性支付一級至四級工傷待遇 | 用人單位 | 一級傷殘為16倍; 二級傷殘為14倍; 三級傷殘為12倍; 四級傷殘為10倍;
| 1、以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基數。 2、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前的工資福利、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規定支付。 |
一次性支付工亡供養親屬撫恤金 | 用人單位 | 供養親屬未滿十八周歲的,計算到十八周歲; 供養親屬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按照二十周年計算; 但超過六十周歲的,年齡每增加一周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照五年計算。
| 1、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