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2020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粵民發〔2020〕18號,以下簡稱“《通知》”)、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制度的通知》(粵府辦〔2013〕17號)的工作部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印發了《汕尾市民政局關于印發2020年全市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和補差水平的通知》(汕民發〔2020〕52號),F就《通知》解讀如下:
一、政策依據
一是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民政廳印發了《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印發2020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的通知》(粵民發〔2020〕18號),要求各地及時調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補差水平,制定的城鄉低保標準,不得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標準和當地現行的標準,并從今年1月份起補發。各地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由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當地的城鄉低保標準,并報省民政廳備案。
二是《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制度的通知》(粵府辦〔2013〕17號)要求,各地城鄉低保最低標準,不得低于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不得低于當地現行城鄉低保最低標準。
二、標準測算
根據2020年省十件民生實事的要求和《通知》“各地制訂的城鄉低保標準,不得低于省制訂的最低標準和當地現行標準,并逐步縮小城鄉標準差距”的規定進行測算。
(一)城鄉低保標準。2019年我市城鄉低保標準分別為702元和484元。根據《通知》及2020年省十件民生實事的要求,我市屬全省四類地區,2020年城鄉低保最低標準分別為772元和532元,比2019年增長10%。擬將我市2020年城鄉低保最低標準按全省四類地區最低標準進行提標。
(二)城鎮低保補差水平。廣東省2019年城鎮最低補差水平為554元,2020年城鎮最低補差水平參照往年做法,按10%的增長率提高到609元。我市2019年城鎮最低補差水平為560元,如按低保標準增長10%進行測算,2020年我市城鎮最低補差水平應提高到616元。結合我市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收支能力,以及我市2019年5月至12月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的單月同比漲幅均超過3.5%,連續8個月達到啟動我市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的條件,發放困難群眾價格臨時補貼的實際情況,為確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擬在按10%提幅測算的基礎上再進行提高,取整數提至620元,相比2019年提高60元。
(三)農村低保補差水平。根據《通知》和省、市有關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通知》(粵府辦〔2017〕15號)“城鄉間、區域間、群體間保障標準差距逐步縮小”的要求,2020年農村低保補差水平按照去年的做法(由2018年的235元提高到2019年的285元,與城鎮低保補差水平同步提高50元,增幅為21%,并保持2019年城鄉低保補差差距與2018年同為275元)。即今年農村低保補差水平與城鎮低保補差水平同步提高60元,增幅同為21%,保持2020年城鄉低保補差差距與2019年同為275元。擬2020年農村低保補差水平由2019年的285元提高到345元。
汕尾市民政局
2020年全省城鄉低保最低標準
類別 | 城鄉低保標準 | 城鄉低保補差水平 | 適用地區 | ||
城鎮 | 農村 | 城鎮 | 農村 | ||
一類 | 1050 | 805 | 619 | 廣州市、深圳市 | |
二類 | 934 | 651 | 538 | 珠海市、佛山市(含順德區)、東莞市、中山市 | |
三類 | 824 | 616 | 459 | 惠州市、江門市(不含臺山、開平、恩平市)、肇慶市(不含所轄縣) | |
四類 | 772 | 532 | 609 | 276 | 汕頭市、韶關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陽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遠市、潮州市、揭陽市、云浮市、江門列入三類地區以外的市、肇慶市所轄縣 |
備注:
1.城鄉低保補差水平是指縣(市、區)當月城鄉低保資金支出(含分類施保)金額除以當月城鄉低保對象人數得出的月人均補差水平。
2.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現城鄉一體化的地區,農村補差水平應在該地區農村最低補差水平上適當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