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90天內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并按當年個人繳費標準規定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參保繳費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當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在出生后90天內參保的,參照居民醫保參保繳費期政策規定執行。
辦理地點:
寶寶戶口所在地的居民社區辦理。
需要材料:
0-28天的新生兒:
落戶的需提供:孩子戶口首頁本人頁復印件,父親或母親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一張二寸白底彩色照片,出生證明,20元制卡費,當天辦理次日生效!
沒落戶的需提供:父親或母親戶口首頁本人頁復印件,其他同上。
29天后兒童:
孩子必須先落戶,有戶口,孩子戶口首頁本人頁復印件,代辦人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一張二寸白底彩色照片,20元制卡費,三個月后生效!
注:現在非牡丹江戶籍兒童還不能享受這個待遇,孩子的待遇有效期是到每年的8月31日,費用是每年30元,寶媽們下一年的存錢時間要在每年的67月份!
辦理過程:
手寫填表,粘一張照片。電腦錄入,打印出來一個表格,粘一張照片,還打印。2張信息核對及繳費通知單,一張留存,一張自己留著,到哈爾濱銀行建折簽約用,必須三日內到哈爾濱銀行辦理。攜戶口、通知單、代辦人(必須和孩子在一個戶口本上的人)身份證到哈爾濱銀行,辦理之前要填單子(簽約單和建折單)。
有效期限:
醫保費用交一年管一年,一般在社區交到上小學,然后由學校繼續繳納。
提示:寶寶入學前,生病住院一定要帶好醫保卡,隋媽家小兔醫大一住院5天,總費用約5000左右,醫保報銷額度約2400元。
報銷:
第一節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待遇保障第十九條 按照城鄉居民醫保人均籌資標準不低于15%的比例,設立門診統籌基金。
在一個年度內,城鄉居民基本醫保門診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00元,只限參保居民本人使用,不結轉下年。
第二十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門診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分擔比例:
(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不設起付標準,門診統籌基金負擔90%,個人負擔10%;
(二)縣(區)級醫療機構,每次起付標準100元,門診統籌基金負擔70%,個人負擔30%。
第二十一條學生兒童在參保地發生的無第三方責任人的意外傷害,一個年度內門診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000元,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100元,門診統籌基金負擔50%、個人負擔50%。屬于意外傷害的,由接診的定點醫療機構二日內(節假日順延)向當地經辦機構申報核定。
第二十二條 整合門診特殊慢性病和門診大病政策,由市人社部門組織各縣(市)建立門診特殊治療和門診慢性病治療管理制度并制定過渡性政策。
第二節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待遇保障
第二十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住院起付標準和分擔比例:
(一)鄉鎮衛生院每次起付標準100元,統籌基金負擔85%,個人負擔15%;
(二)其他一級醫療機構每次起付標準200元,統籌基金負擔80%,個人負擔20%;
(三)二級醫療機構每次起付標準460元,統籌基金負擔70%,個人負擔30%;
(四)三級醫療機構每次起付標準700元,統籌基金負擔50%,個人負擔50%;
(五)大中專院校學生、中小學校學生和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在三級、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統籌基金負擔75%、個人負擔25%;
(六)精神疾病患者在專科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不設住院起付標準。
第二十四條 參保居民發生“三項目錄”規定的乙類項目(包含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的醫療費用),按照下列比例負擔自付部分后,再執行第二十三條規定。
(一)使用乙類藥品、乙類診療項目和乙類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由個人自付20%;
(二)人工器官、體內置入材料實行最高支付限價的,在最高支付限價內,按實際價格,由個人自付35%;因病情需要,從第二套(只/個)起,在最高支付限價以內的,按實際價格,由個人自付55%;
(三)使用部分一次性特殊醫用材料,在最高支付限價以內的,按材料費的實際價格,由個人自付35%。
第二十五條 參保居民住院分娩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實行定額結算。定額標準為:自然分娩600元,剖宮產1100元。實際住院費用低于定額標準的據實結算,超過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結算。
第二十六條 在參保地發生的無第三方責任人的意外傷害,實行限額結算,限額標準為3000元,限額標準內的住院醫療費起付標準和分擔比例按同級定點醫療機構的標準執行。超過限額標準以上的合規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負擔30%。屬于意外傷害的,由接診的定點醫療機構二日內(節假日順延)向當地經辦機構申報核定。
第三節 特殊情況醫療保障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并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參保居民住院每次起付標準為1000元,統籌基金負擔45%、個人負擔55%;參保居民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住院每次起付標準為1500元,統籌基金負擔25%、個人負擔75%。
(一)參保居民在非統籌地區(不含境外)探親、旅游,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的急診一次性住院或者在本統籌地區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急診搶救,入院5個工作日內報經辦機構備案的;
(二)參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轉診至其他統籌地區三級甲等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由本統籌地區具備轉診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后,經參保地經辦機構備案的。
第二十八條參保居民長住外地,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申請辦理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手續后住院治療的按參保地規定執行;參保居民未按規定辦理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手續的,每次起付標準為1500元,統籌基金負擔25%、個人負擔75%。